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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4.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6.加强对公路桥梁和隧道的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桥梁、隧道技术检测,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病害桥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7.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二)公安部门职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

  2.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信委和质监部门。

  3.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知》(浙公办〔2011〕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组织开展工程运输车辆道路安全整治工作,在查处工程车违法过程中要将超载装载源头审核把关不严的单位及其多次违法超载运输单位抄告安监、交通运输部门,将工程车非法改装企业抄告工商部门。

  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实行联合治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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