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机制
要确立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城管、安监、宣传、工商、质监、住建、经信、发改、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道路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对本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规划,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查处工作。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货运车辆,依法卸载,依法处罚;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3.根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