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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6、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建议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六、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采用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

  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他建成区),应提供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

  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径、标高宜用引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

  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

  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见下表):

种类

线型

颜色

供水

雨水

污水

电力

电信

绿

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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