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底面积=SA+(SB-SA)*50%
六、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绿地,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四)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五)植草的消防通道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按40%计入绿地面积。
七、建筑层数和高度的计算及表示方法
(一)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二)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如超出1.2米(含1.2米),视为一个自然层;如在1.2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XF(自然层数)+0.5(阁楼),即XF+0.5,如6F+0.5;在总图标注中,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数统一表示为XF+1,如6F+1,总图建筑面积按6.5层计算;
(三)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层高小于2.2米的车库、杂物间等,其层数标注为1(架空层)+XF(自然层数),即1+XF,如1+6F;
(四)首层标高平均高于周边地坪1.5米,视为地上层,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低于1.5米(含1.5米),视为地下层,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
八、本附件未明确的情况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附件2
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深度要求。
二、总平面图设计应表达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出入口方位、用地红线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拟建建筑物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化控制线)、轨道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3、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独立建设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界线坐标;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坐标及高程,地上停车位的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总平面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附表1)要求标明的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建筑面积应按使用性质分类计算;
6、建(构)筑物汇总表(附表2)要求标明的各建(构)筑物的栋号、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
7、消防、交通组织及用地竖向规划;
8、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文字说明及附件
1、文字说明;
2、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须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