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附件1
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一、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可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一般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一致。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二、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三、容积率计算
(一)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四、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楼层内无规定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的空间,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二)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0米(不含3.6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60米(不含5.6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4.50米(不含4.5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有特殊要求的用房除外。
(三)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住宅10层(含10层)以上的交通、消防连廊,无围合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围合的按正投影面积计算。
(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1、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
2、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
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下方空间;
4、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
5、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计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仅包括住宅套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电梯井、楼梯间等附属用房(设施)面积。
(七)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其垂直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2.2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正投影面积的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
(八)消防避难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用作为其它用途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建筑密度计算:利用地形高差进行建设的,其建筑密度按如下规定计算:
作为建筑密度计算的基底面积为:主楼部分建筑(图示A)投影面积与作为非配套设施使用的裙楼部分建筑(图示B)(扣除主楼投影面积)投影面积的50%之和,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