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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第十六条 新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及拟建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退让对等原则做日照分析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 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 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遵循合理布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人车分流的可行性,尽可能分开设置自成系统。项目配建的地下车库停车位不得低于规定配设停车位总量的80%。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内项目应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再折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50米及以下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70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60米。特殊情况需超出以上控制要求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方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项目,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所在社区办公用房面积未达标的,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办公用房配建标准为:建筑间距Ⅰ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严格按审定的总图及批准的建筑景观环境设计实施。其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绿化和景观的验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已颁布施行的文件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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