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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健全信息体系。 强化信息引导功能,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并向社会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合理引导鲜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推进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各地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促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充分利用国家设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扶持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和检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形成全省大型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系统对接联网。

  (七)增强应急调控能力。 建立省级猪肉、食糖储备制度,落实设区市级猪肉等重要农产品储备计划。各设区市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销衔接和跨区调运、调剂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农产品投放供应网络,完善应急农产品供应统筹。

  (八)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鲜活农产品经营户应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凭证,建立进货台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经营户应主动索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建立销售台账;建立抽查检测制度。农业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销售的鲜活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工商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区菜市场、生鲜超市等应加强自检并公布检测结果。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积极开展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对有追溯标识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进入市场交易。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财政税收政策。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支持我省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以及香港等全国重要消费城市举办农超对接、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开设农产品展示销售中心、专卖店、销售专区和专柜等。支持在南昌举办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在赣州举办国际脐橙节。支持农贸市场开展标准化升级改造。支持流通主体进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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