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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6日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所有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用水量每吨0.80元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代为征收。

  第五条 自污水处理费开始征收之日起,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依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以所在城镇上年度人均用水量乘以家庭人口数为基数,基数以内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自治县财政承担,超出基数部分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用水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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