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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

  (三)保证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统筹安排好统计部门普查、调查等各项必要的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并列入同级常年财政预算,普查等专项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重大普查按照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常年经费预算,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加和经济规模的扩大逐年增加。

  (四)改善人员待遇。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统计队伍作保证。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长发〔2005〕27号)文件规定,对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规定予以落实;对从事统计工作时间较长、工作业绩突出的,在提拔使用、享受有关待遇方面要予以优先考虑。

  三、明确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一)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自觉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组织并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在本乡镇街道的实施;组织指导被调查单位和住户的统计工作;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相关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工作任务。

  (二)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县(市)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负责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组织指导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统计业务和统计基础工作,健全乡镇街道的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搞好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负责对有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负责为本乡镇街道提供统计服务等职能。

  (三)实现统计手段信息化。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平台,配备1台以上专用计算机设备,并利用当地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与统计内部网络互联,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不断加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一)保持统计队伍稳定。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和备案制度,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调整必须征求区县(市)统计部门的意见,以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业务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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