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文件;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
(三)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报表;
(四)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相关资料;
(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六)有关会议、培训记录。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 各工业(开发)园区管理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政府部门督促、协调、帮助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协作;
(二)负责或协调园区公用工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发现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第三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行业互助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安全评价(估)、技术咨询等方式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新闻媒体单位应当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