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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应由各个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的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性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或有新的公布时;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三)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五)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六)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及其它信息有新的认识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八)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检查表(卡),明确相关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根据隐患性质,及时组织实施治理。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实施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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