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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级政府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条 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市场(经营场所)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本市场(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市场(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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