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