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上非法餐饮经营联合执法的通告
(长政发〔2012〕12号)
为加强水环境安全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南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湖南省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在全市水域集中开展水上非法餐饮经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湘江长沙段,靳江河、龙王港岳麓区段,浏阳河芙蓉区、开福区段,捞刀河开福区段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上述区段内的水上非法餐饮经营船舶及相关设施,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二、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株树桥水库自然保护区等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的河段,依法禁止一切水上餐饮活动,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不得停靠船舶,不得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停靠的船舶,必须经海事、环保等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三、禁止在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沩水河流域的城市建成区河段经营水上餐饮。上述区段内现有水上餐饮经营,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湘江长沙段从长沙湘潭交界处至蔡家洲尾划定的禁停区内,禁止停靠餐饮渔船。
五、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2日内,凡停泊在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上餐饮经营船舶,应自动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