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升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保安服务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每年评选和表彰先进保安员和先进保安从业单位。各保安从业单位也要组织相应的评比表彰活动。要利用新闻媒体在加强对保安服务业舆论监督的同时,大力宣传保安服务业中的先进事迹、保安员维护社会治安的英勇事迹,树立保安服务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稳步推进保安服务公司改制和保安市场有序开放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积极推进现有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确保保安服务业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同时,继续发挥辅助社会治安管理的作用。
(一)稳步推进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保安公司脱钩改制要从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利于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有利于队伍稳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公安、国资、财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组成的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宁波市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现有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各地要将现有保安服务公司整体移交国资部门,由国资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企业出资人变更、脱钩等相关工作,并由国资部门委托公安部门对当地保安服务企业进行监管,通过签订《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责任书》,明确双方监管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得到规范有效的监管,确保在保安服务业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同时,也管住管好保安队伍这支重要的治安辅助力量。
(二)逐步开放保安服务市场。公安机关要依据《条例》规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总体部署,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要严格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外省(市)在我市设立保安服务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以及派驻到我市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要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和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
五、规范保安服务行业市场和竞争秩序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依法规范保安行业秩序,引导保安市场有序竞争,确保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监管职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保安服务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要向社会公布保安服务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电话,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支持保安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