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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依法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条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保安服务业发展需求和监管工作实际,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管民警力量建设,落实保安监管机构编制和专职民警,保证保安业务受理、审核、备案、保安员考试发证、市场监管、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等工作的基本需求。

  (二)规范保安员资格考试。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保安员申请考试,根据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试中心或考试点。对符合条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对考试不合格的,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加强培训。保安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加强备案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及保安员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情况以及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跨设区的地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提交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向市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申请备案。保安从业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四)建立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建立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要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人体生物信息,采集保安员数码照片信息,以便规范管理。

  (五)加强保安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按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保安服务市场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规范制度建设;对申领许可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并提请省公安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不按规定备案、不安装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保安服务公司提供违法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以外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要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向服务单位或场所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的,要依法查处。要督促指导县级以上治安重点单位加强内部保卫机构和保卫力量建设,确保重点单位内部安全。要定期对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查处,并提请省公安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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