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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市公安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保安服务活动的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及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负责制定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方案,督促指导保安服务公司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督促指导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安装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对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备案、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组织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负责受理申请保安服务许可、保安培训许可等《条例》规定的各项保安服务活动监管工作;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我市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出现的操作性问题。

  (二)市工商局:配合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以及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查处;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行为。

  (三)市财政局: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服务活动给予扶持。

  (四)市住建委: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有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到公安机关依法备案和参加保安员申请资格证考试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教育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检查,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外从事单独保安服务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

  (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之间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六)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公安部门做好现有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确保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后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监管。

  (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推动保安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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