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
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开展保安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公安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和保安服务主管机构等具体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和《办法》,充分认识保安服务活动是加强社会安全防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特殊服务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安监管工作,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公安机关作为保安服务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党委政府参谋,加强对保安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保安队伍管理和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业依法、平稳、健康发展。
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部门管理工作职责
国务院《条例》规定,保安服务范围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所属单位职责,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所属单位保安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制订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机制,积极引导所属单位按照国务院《条例》,依法进行保安服务活动。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