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社会上和机构内发生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十)司法部门
1.为受到权益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援助,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3.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
制定、审查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问题和制度。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火车站
1.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乘车、进出站等提供方便,并研究减免救助车辆通行费用。
2.协调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打拐宣传工作,预防拐卖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犯罪动态,强化查控堵截工作,提高防范打击拐卖犯罪的能力。
3.在哈尔滨火车站管辖区域内,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有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救治有关政策规定,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十三)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1.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在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2.为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救助指示引导牌提供条件。
(十四)市编委办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涉及救助管理机构的编制工作。
(十五)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妇儿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