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发现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执法建议。
5.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福利机构负责做好临时代养或机构抚育工作。对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保护机构接收,福利机构负责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检测工作。
6.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甄别、护送、安置工作。
7.督促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步完善硬件设施和内部运行机制,实施人性化、亲情化服务,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受助人员,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工作。协助教育、司法、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知识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救治、技能培训、法律维权等救助保护活动,为其回归家庭、社会、独立生活创造条件。
8.做好查明身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及“三无”人员福利院安置工作,及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查找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安排好接护送工作。对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9.督促流出地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外出流浪。
10.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庇护、饮食、衣物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社会。
11.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四)市公安局
1.将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利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犯罪团伙,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协助配合救助保护机构接送无力自行返乡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返乡。
2.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3.加强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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