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主动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帮助其解决生活、教育和发展等实际困难。
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积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购票、进出站、乘车等工作。流浪未成年人被接送返乡时,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按遗弃行为处理,并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延伸救助和教育矫治。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其生活,并提供权益保护、心理疏导、教育矫治、技能培训、家庭指导、跟踪回访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的延伸服务。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对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要积极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种救助保护模式,形成完善的分类救助保护制度。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家庭困难的予以帮扶和社会救助。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建立流浪未成年人资料台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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