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救助保护网络。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救助保护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点,社区、村(居)委会救助联络点(信息员)三级救助保护网络。要依托现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委会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救助服务点,负责为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宣传、劝导、救助、转送等服务。社区、村(居)委会应当明确一名救助信息员,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点传递流浪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城市的社区应建立流浪未成年人社区监测点和救助网点,及早发现需要救助保护人员,并对不良行乞行为进行干预,对潜在的可能外出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帮扶和社会救助,提前进行适度干预。
五、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在我市流浪的未成年人要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进行干预,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特别对独自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实施救助保护,防止其长期滞留街面,避免受人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加强同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救助、巡查,实现救助保护主动化、经常化。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在车站、码头以及繁华地段设置醒目的救助标识引导牌。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民政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卫生部门要确定定点医院,落实政策措施,积极配合接收、救治。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动员社工队伍、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劝告、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部门要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聚集和活动较为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铁路沿线出租屋、中低档旅店和工棚工地等重点场所的巡逻查控,注意疏导、劝阻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