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及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抓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防治等工作,全面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