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全市智慧城管规划,并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城管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智慧城管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智慧城管建设导则,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等标准,并按统一标准建立智慧城管平台。
第十一条 智慧城管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已有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智慧城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智慧城管平台主要包括:智慧城管业务信息系统;智能管控系统;智慧城管地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智慧城管评价系统;智慧城管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智慧城管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和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智慧城管平台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按照智慧城管规划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逐步扩大范围、更新功能。
第十三条 本市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的工作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城管平台,实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按照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通过信息采集、智能分析、公众投诉、督查发现或其他方法采集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
第十五条 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称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