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沪府发〔201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去年以来,按照“两高一少”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确定本市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88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6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2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加快政府改革,推进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设定、实施、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为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本市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56项)
2.本市第五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本市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56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共3项)
(一)对境内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规模的初审转报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低于法定比例的审批
(三)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审批
二、市商务委(共2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机器设备审核(市级)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机器设备审核(区县)
三、市教委(共1项)
中小学(幼托)校舍出租出借核准
四、市民族宗教委(共3项)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五、市公安局(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