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明;
(三)取得消防部门验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凡依据法律法规需取得行政许可的,需取得相关部门验发的许可证书;
(五)开业经营满一年以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无欺诈行为,无不良投诉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符合《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标准》。
第七条 申请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向当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申请书》,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及企业概况;
(二)诚信服务承诺书;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及停车场证明;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七)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八)相关部门验发的许可证书;
(九)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还可提供反映企业荣誉、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技术质量认证和媒体及公众表扬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本辖区内企业的申请,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等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达标者予以推荐。
第九条 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如受理及时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
市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验、会审,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取得推荐资格的单位在汕头旅游网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颁发“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推荐标志牌。推荐标志牌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旅游推荐单位应将推荐标志牌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识别。不得将推荐标志牌转让、转租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旅游推荐单位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主要内容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服务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及诚信服务情况;经营情况。对通过复核的,换发推荐标志牌,并予以公示。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推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