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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计划进度(50分)

  按规定要求及时制订上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计划有效性、真实性、可行性强,计划项目启动率高;安置房建设按计划完成开工或竣工任务,征收项目住宅就近安置用房准备充分,安置房交付不逾期;计划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进度按要求按时完成,进度完成率高,遗留问题少;历年遗留项目的问题处理有力,扫尾进度快,遗留项目少;市级重大项目征收工作推进有力,综合完成率较高。

  4.信访处理(10分)

  主要领导处理房屋征收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制度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长效机制等信访制度落实,不稳定因素稳控得力;信访渠道畅通,初访终结率高,基本确保房屋征收信访问题不出区,越级上访、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少;房屋征收各类信访转办件处理、上报及时,注重房屋征收舆论导向,有突发重大舆情应急处置机制。

  (二)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条例》和《若干意见》规定的各部门职责要求,完成各自的责任任务;积极参加房屋征收论证会、协调会或联席会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同推进项目进度,促进和谐拆迁、有序拆迁。

  三、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四、组织实施

  (一)考核小组。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实施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具体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

  (二)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由市住建委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审阅台帐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评分。各区政府(管委会)考核采用打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按考核分数从高确定优秀单位3名,具体评分标准由市住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市级有关部门考核采用定性的方法,根据落实《条例》和《若干意见》规定的职责情况及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程度酌情进行,确定优秀单位3名。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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