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促进市级各部门协同配合各区政府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区政府,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主要配合部门及市级宣传、公安、司法、财政、文广、审计、工商、监察、法制、信访等其他配合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
1.组织领导(10分)
建立区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参与指导、协调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主要领导亲自调处;理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体制,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有明确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和配套的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有完成计划任务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
2.征收管理(30分)
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工作职责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委托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监管有力,征收实施工作实现专业化、规范化;严格执行调查结果公开,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或听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登记建筑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等规定的房屋征收程序,无诉讼、复议的败诉案件;按规定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全面实行“阳光征收”;房屋拆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到位,无安全事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备案、公开实行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进度、信息情况报送及时,工作方法有创新;保廉措施得当,无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