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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应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三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十四条 对拟跟进投资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

  向书》。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鼓励县(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同步跟进投资。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6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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