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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承担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投资的可行性方案;

  (三)将经过评审和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决定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管委会备案;

  (四)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六)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合作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监测报告。

第五章 阶段参股

  第二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根据约定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审委员会应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合作项目,应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经评审和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每一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但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其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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