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设立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和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审查批准基金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 设立独立的咨询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其成员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咨询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半数。拟扶持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咨询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咨询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对投资退出方案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对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八条 由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以受托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