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期企业,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它对象,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信用良好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
第九条 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新一代通信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符合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