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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宁波聚集,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 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健全本市创业投资体系。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四条 原则上,引导基金7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启动2.5亿元,其中市财政专项拨款1.5亿元(包括宁波市引进高端创业创新团队“3315计划”专项资金拨款0.5亿元),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转化为引导基金1亿元,存续期10年。以后年度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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