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决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次区域规划;
(三)涉及现行财政扶持政策和办法的制定;
(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