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甬创业和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33号)规定对各类高级人才给予奖励。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视情给予适当政府补贴。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政策。
(二十)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服务业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尽快全覆盖。
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十一)建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12年安排2.2亿元,以后年度根据发展服务业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可能,逐年有所增长。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现代物流、大宗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商务中介、总部经济等产业培育,产业基地、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重大服务业项目、服务业品牌等方面的奖励,以及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进、服务业人才培训、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等。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