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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品牌企业整合、带动块状经济发展,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质检部门优先予以出口免验,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措施。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行业兼并、重组。

  充分发挥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引导资金的作用,鼓励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加快制订相关服务标准和开展标准试点项目,支持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竞争。

  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十三)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对被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的,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国家、省标准二倍以内的奖励。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编制规划,做到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发展,并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用地空间。

  (十四)积极培育服务业产业基地。按照《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认定办法》,对被评为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的,奖励工作经费100万元。大力培育服务业产业基地,对服务业产业基地所产生的营业税收入增长在5%以上增量市统筹部分给予50%奖励。

  对服务业产业基地内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允许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对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十五)促进工业园区功能置换。鼓励中心城区外围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为集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功能的综合工贸园区,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联动发展。

  五、加大服务业发展的要素保障

  (十六)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鼓励各县(市)区、镇(乡)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每年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左右,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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