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领域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七)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培育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开放型经济跨境经营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总部、现代服务业高端总部。市、县(市)区二级财政分别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不低于市级、南三县和其它县(市)区(包括开发区)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5%、0.2%和0.4%,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发展总部企业和总部基地。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特点,研究出台专门政策意见,形成市、县共同推进合力。
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地区服务业机构和全国100强企业高端服务业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按照注册资本下限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不同,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八)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扶持力度。实施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建立市、县(市)区二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上述服务业重点领域、且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和年度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土地指标上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争取省级规划用地预留指标。对列入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支持。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基地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三、积极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改制重组。制定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将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对象,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进行股份改制和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加快上市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