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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

  (十二)健全租金收缴机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期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推行“租”、“补”分离方式,承租对象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优惠另行给予补贴。要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差别化租金补助政策,将政策优惠向困难家庭倾斜。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对象,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予以退出。

  (十三)强化日常使用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可引入市场机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管理。要细化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对经营管理单位的淘汰制度。积极创新管理手段,借助科技手段、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以及派驻管理人员等措施,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

  遵循属地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社会和社区管理的范围,建立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属地街道负责,公安、住房保障等部门以及法院、社区、业委会共同参加的矛盾排解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动,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就近原则妥善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入托、入学问题。

  五、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十四)继续实施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推进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继续做好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一户、保障一户。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衔接,实现房源统筹。今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建设。继续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加快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十五)继续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抓好中心城区剩余非成套房改造。要结合现代都市建设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合理制订改造方案,切实落实改造资金。按照中心城区第二轮老小区整治任务,继续抓好计划编制、资金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推进城区非成套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工作。

  (十六)深化“村企结对”住房租赁服务。深化实施“村企结对”租住房双向合作、联合服务模式,大力引导企业与村(社区)挂钩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统一租房制度以及按技能贡献分档提供租房补贴激励制度,鼓励企业为高素质、高技能、有贡献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完善政府、企业、村集体三方主体权责明确、合作共赢的房源供给体系,结合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积极通过村集体经济、村民股份制及社会力量等多种支持形式,大力引导村(社区)、企业合作建设一批适合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小型、多样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应继续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房屋的结构安全、消防、治安、卫生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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