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模式。鼓励县(市)区在新建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由住房保障部门回购。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住宅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移交或回购方式、交付标准、开工和交付时限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或单元布局,具体位置应在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予以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及房源使用办法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其他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及房源使用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
(五)引导村集体、园区和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利用村发展留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由当地街道(或镇政府)和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建成后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村集体利用村发展留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还需报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同意。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经属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利用部分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村集体利用村发展留用地、园区和企业利用部分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以集体宿舍为主,建成后的房屋只能以建设主体的名义整体申领房产和土地权属证书,不允许分割转让。
三、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政策措施
(六)确保用地供应。各地应按照“十二五”建设规划,坚持“一次落地、逐年安排”原则,提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从2012年开始,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市下达给县(市)区的年度用地指标中戴帽下达。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七)增加政府投入。在按规定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财政投入,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规定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条件的或住房保障资金缺口比较大的县(市)区应提高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市本级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保障资金统筹用于补助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国家高新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