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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明显缓解。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宁波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根据《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执政为民、保障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健全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渠道、其他保障方式为辅助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二)思路和目标。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和主要方式,逐步减少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供应,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筹。强化土地、资金、人员要素保障,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房源使用管理。到2015年年底前,基本满足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要发挥房源筹集的主渠道作用。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创新方式,加大投入,积极采取集中建设、配建、改建、调剂、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用划拨供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租赁期限、租金水平,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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