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承租家庭成员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积极参与平安小区、文明社区建设。
(三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手段,借助科技系统及派驻管理人员等措施,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转借、空置、居住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
八、租赁合同应明确的违约责任
(三十四)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或已取得配租资格但放弃配租的家庭,可予以一定年限的申请限制。
(三十五)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经营或变更用途的;未按规定时间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口、住房、资产、收入情况的;损坏住房结构、设备而拒绝修复或赔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不交租金或闲置住房的;利用承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拒不退出的,可提高租金标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三十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退回政府租金补贴(优惠)外,并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九、其他
(三十七)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电子化审批、监督系统,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建立完善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三十八)区住房保障部门应适时公布承租家庭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十九)本指导意见适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十)各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
(四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