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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区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作适当调整。在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配租房源供应范围,不断满足租赁需求。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应与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相对应,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二室户型也可供两个符合条件的同性别个人合租,合租以独立房间为单位,自愿组合。

  (八)集体宿舍原则上向单身家庭(职工)配租,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准入管理

  (九)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会同民政、街道、房管及人才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下同)为单位,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家庭向区政府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家庭向区人才管理部门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但提出申请前须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公示。

  (十一)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外来务工办、人才管理部门应会同街道、房管等部门,制定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面积计算等认定办法。

  四、配租管理

  (十二)房源配租时可采取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分类确定承租家庭。当配租房源数量明显供不应求时,应采取综合评分等办法确定配租家庭,优先配租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为3年。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等内容,还应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采用酬金制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可计入租金;采用包干制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可以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一并收取,但应分开开具收据,并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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