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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意见实施管理。园区、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意见实施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配租管理。配租时应综合考虑房源供应与需求数量以及各类申请承租家庭情况,实施分类配租,配租方案在申请前公布。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的准入管理制度及退出机制。配租家庭实行年审和动态管理,承租期满或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退出。

  (四)公共租赁住房遵循“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租金收入、支出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区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可委托给其它专业管理机构。

  (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可直接入住的基本条件。

  二、配租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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