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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引进合同或协议;
  (五)引进的目的及相应的资格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
  (1)属于引进种源的,提供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现有养殖数量、设施、技术等情况说明;
  (2)属于科学研究的,提供县级以上科研管理机构批准的有效文件、研究计划书;
  (3)属于医药生产的,提供省级以上医药生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4)属于经营利用的,提供经营利用方案,包括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场地设施等;
  (5)属于表演、展览的,提供相关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条件和资质证明、安全设施等。
  第七十一条 (审批条件)
  批准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引进目的属于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宣传教育、经营利用、观赏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
  (二)引进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第七十二条 (审批时限)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在本局办理时限为15日。

第三节 核定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


  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第七十三条 (审批依据)
  核定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批复》(粤林护函[2005]44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申请资料)
  申请核定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
  (二)经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证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复印件):
  (1)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内的物种,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之外的物种,需提供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限额或批准文件;
  (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
  (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四)酒楼食肆等加工单位申请的,提交由经营场所所有者或出租方出具的《同意提供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场所证明》;市场档口申请的,需由具有野生动物经营资格市场开办者出具《同意提供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场所证明》。
  第七十五条 (审批条件)
  核定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3)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合法的来源;
  (4)有完善的台帐制度;
  (5)有合适的场地。
  第七十六条 (审批时限)
  核定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在本局办理时限为15日。

第五章 植物检疫管理

第一节 产地检疫

  第七十七条 (审批依据)
  产地检疫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以及《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审批内容)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申请产地检疫应当提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报检单》。
  第七十九条 (审批条件)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八十条 (审批时限)
  森检机构从受理产地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20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调运检疫

  第八十一条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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