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审批应当按照《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和《
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申请资料)
申请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审批条件)
批准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审批时限)
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审批在本局办理时限为20日。
第四章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
第一节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第六十四条 (审批依据)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虎纹蛙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粤林[1998]062号),《关于授权审批经营利用牡丹鹦鹉等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粤林函[2005]519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审批范围)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虎纹蛙、费氏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禾雀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审批。
第六十六条 (申请资料)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经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四)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五)证明国家二级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复印件):
(1)属于猎捕所获的野生动物,提供批准文件和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
(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
(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六)酒楼食肆等加工单位申请的,提交由经营场所所有者或出租方出具的《同意提供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场所证明》;市场档口申请的,需由具有野生动物经营资格市场开办者出具《同意提供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场所证明》。
第六十七条 (审批条件)
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二)有完善台帐制度;
(三)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第六十八条 (审批时限)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在本局办理时限为15日。
第二节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第六十九条 (审批依据)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申请资料)
申请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