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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五)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第四十六条 (审批条件)
  核发木材运输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木材来源合法;
  (2)木材检疫合格;
  (3)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四十七条 (审批程序)
  越秀、海珠、荔湾区的申请可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核发,其他区、县级市的申请由所在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发。
  第四十八条 (审批时限)
  核发木材运输证在本局办理时限为3日。

第四节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第四十九条 (核发依据)
  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广东省森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申请资料)
  申请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申请核发木材加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名录和木材检验员证、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
  (八)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
  第五十一条 (审批条件)
  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核发木材加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三)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四)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五)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
  (七)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应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五十二条 (审批程序)
  越秀、海珠区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可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核发,其他区、县级市申请的由所在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发。
  第五十三条 (审批时限)
  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本局办理时限为20日。

第五节 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旅游


  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 (审批依据)
  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审批应当按照《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申请资料)
  申请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申请表;
  (二)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具体方案;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有关资质单位编写);
  (四)项目的总体平面分布图和各相关项目的设计图纸;
  (五)专家论证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评估材料(含环境保护评估材料);
  (六)山林权属证书复印件;
  (七)与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的经营合同(林地、林木所有申请除外)。
  第五十六条 (审批条件)
  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展森林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与森林自然和景观资源保护协调一致;
  (二)实施项目的方案具有可行性;
  (三)山林权属清楚。
  第五十七条 (审批程序)
  申请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属区、县级市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由区、县级市审核后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属省级或以上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由区(县级市)、市逐级审核后报省林业局。
  第五十八条 (审批时限)
  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审批在本局办理时限为20日。

第六节 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审批

  第五十九条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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