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审批内容)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适用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征占用林地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未批先用的应提供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的证明材料;水电站建设应提交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是否同意使用林地的书面意见;采石场项目应提供县(市、区)或市政府对采石场布点规划的相关文件,在林地上进行矿业权招标、拍卖的,挂牌出让前应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石矿场选址的意见);
(5)林权证等林地权属证明及平面图;
(6)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7)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0-100亩的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50亩以下的项目提供现状调查报告,报国家审批项目增加使用林地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8)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按审批机关规定执行,经营性项目需待审批机关通知提供);
(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
(10)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1)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
(12)信息登记表。
其中第9至第12项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二)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主体项目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4)林权证等林地权属证明及平面图;
(5)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6)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0-100亩的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50亩以下的项目提供现状调查报告,报国家审批项目增加使用林地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7)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待审批机关通知提供);
(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
(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0)生态公益林地调整报告;
(11)信息登记表。
其中第8至第11项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三)办理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复);
(4)林权证等林地权属证明及平面图;
(5)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6)生态公益林地调整报告;
(7)信息登记表。
其中第5至第7项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第四十条 (审批条件)
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不构成对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
(二)征用占用林地的用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的项目及发展方向;
(三)年度征占用林地审批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
(四)申请人已与被征用、占用单位达成经济补偿协议;
(五)申请人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一条 (审批程序)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批;
(三)征用占用林地、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及其它林地10公顷以上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
第四十二条 (收费规定)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审批,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三条 (办理时限)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在本局的办理时限是15日。
第三节 木材运输证核发
第四十四条 (审批依据)
核发木材运输证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转发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启用统一的全国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办〔2010〕34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申请资料)
申请核发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进口材,凭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统配材,凭调拨证明;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的林木,凭乡镇政府的批件及林业站的检查验收证明;单位或个人搬迁自用的木制家具,单位凭搬迁文件、个人凭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木材市场购买木材凭销售发票;二次运输凭原木材运输证办理);
(三)植物检疫证明书(非检疫对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