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五)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六条 (审批时限)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在本局办理时限为20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批依据)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应当按照《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条、第
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批权限)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建设项目由本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料)
申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报审文件;
(二)经批准的本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拟建设项目区域,一式二份);
(三)建设项目拟选点位置现状图(含四置平面图,一式四份)
第三十条 (审批条件)
批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批准立项;
(二)项目选址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和《广州公园生态环境质量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该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审批时限)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在本局办理时限为20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一节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第三十二条 (审批依据)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资料)
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三)国有、集体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和个人需提交采伐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
(四)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同时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五)如属承包采伐、须提供承包山林协议书;迹地更新造林(抚育)协议书;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采伐责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村委、经济社、林业站、镇政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设计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审批条件)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采伐量在上级批准采伐指标内;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符合《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
申请核发商品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申请核发市级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送本局审批;申请省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松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
市属国有林场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本局按前款规定受理、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 (办理时限)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本局审核时限为20日。
第二节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第三十七条 (审批依据)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国家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