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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3、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林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4、总体布局是否合理;
  5、是否体现出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原则;
  6、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7、采用的重大技术或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8、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9、建筑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等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工程配套设施是否落实;
  11、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12、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是否注明,是否合理。
  13、园林绿化项目竖向绿化、园林建筑与小品、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树种选择配置是否合理、美观,景观是否体现岭南园林的特征等;
  第十一条 (审批期限)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在本局办理时限为20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依据)
  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应当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和《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七千平方米,所占用绿地在县级市区域内的,报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占用绿地在市辖区区域内,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百平方米以上的报本局审批。临时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所占用绿地在县级市区域内的,经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绿地在市辖区区域内的,经本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资料)
  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三)申请书;
  (四)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
  (五)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1.城市基建工程,包括道路、地铁、截污工程等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文;施工平面布置图;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4.新建道路,需提供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文件;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审批文件;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文件;
  7.移动、改建、占用或者接驳公共排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六)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七)对于绿化权属为本人或本单位的,如申请人(单位)在申报许可审批前已委托绿化施工单位,应同时提交与该绿化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函或合同或协议书(三选一),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
  第十五条 (审批条件)
  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城乡建设或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地;
  (二)占用城市绿地不会对城市景观造成较大影响。
  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应当在出具行政许可批文时同步办理园林绿化施工标牌。
  第十六条 (审批时限)
  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在本局办理时限为10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依据)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应当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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