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届评审表彰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吉林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位于吉林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正式标准文本;
3.标准审定结论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5.申报项目汇总表;